常见问题解答
您当前位置:
主页»新闻动态»

经营者未设期限的租赁合同   消费者有权随时解约

时间:2025-08-09 16:30:46 浏览量:3417

中国消费者报杭州讯(记者郑铁峰)消费者马女士于2021年12月1号向浙江嘉兴海宁市某物业公司支付了1000元停车费,后因工作调动,经营只停了三天,未租赁需要提前终止合同,设期时解结果却遭到物业公司拒绝。限的消费马女士多次与商家沟通无果后,合同无奈向浙江省海宁市消保委投诉。权随

海宁市消保委接到投诉后,调解人员第一时间电话联系了双方当事人。经营马女士称其工作所在的未租赁大厦委托该物业公司管理车位及收取费用,考虑到工作需要,设期时解马女士决定租用车位,限的消费通过手机扫码向该物业公司支付了1000元,合同现场未签订书面协议,权随双方约定事后另行补签。不巧的是,车位只使用了三天,马女士就接到工作调动的通知,因此向物业公司提出了退费的要求。物业公司则表示,工作调动是马女士的个人原因,肯定是不同意退费的。

调解人员考虑到,双方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权利和义务均未明确,建议当事双方换位思考,同时又向双方耐心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最终物业公司同意按一个月计算,收取200元,退还800元,履行后纠纷终止。

海宁市消保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通过这起纠纷可以看到,引起纠纷的根源是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从而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无法认定。因此,海宁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和商家,在消费时一定要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游婕上一条:宁夏石嘴山:六项行动确保“3•15”活动取得实效下一条:中国消费者协会3C家电网上消费教育基地入驻京东
产品中心
服务
产品
企业文化
荣誉资质
荣誉资质
专业团队
新闻动态
公司新闻
行业动态
常见问题解答
关于我们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TEL

020-123456789

邮箱:admin@aa.com
手机:020-123456789
地址:联系地址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Copyright © 2002-2017 内蒙古山清泉水业有限公司
友情链接: 湖北:服务质量、网购、价格争议是春节消费投诉热点  镜头:人山人海的“村BA”广东省赛  非遗进校园 “艺”起迎新年  推动行业低碳转型升级 上海市消保委发布化妆品绿色消费报告  “00后”表现亮眼!河源赛区决赛名单出炉丨2024广东乡村歌手大赛  福州市消委会提示:谨慎选择儿童游乐场所  陕西省消保委开展消费教育进农村活动  望江县高士镇:加强寒假期间儿童关爱服务  让传统文化在创新中升华  江苏省镇江 不因“事小”而忽略 观影升级在细节